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年1月17日,證監會發布了《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以下簡稱《裁量規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裁量規則》共二十五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明確裁量階次和裁量情節。設置“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六檔裁量階次,并規定各檔裁量階次的適用情形。二是明確相關處罰規則。對于共同違法,確立“先整體認定后區分處罰”的裁量規則。對于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從其在違法行為中所起的作用、職務及履行職責情況、知情程度、知情后采取的行動等方面,綜合分析認定責任大小和處罰幅度。對于多次違法,明確了“多個獨立違法行為累計處罰”的基本規則。三是建立主要負責人批準或者集體討論制度。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經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適用《裁量規則》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適用的,應當經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準或者集體討論決定。四是落實“立體追責”和“行刑銜接”。將證券期貨違法的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以及行政監管措施、自律管理措施等進行銜接。規定了三類“行刑銜接”情形的處理方式。五是加強證監會的監督指導。明確證監會對派出機構行使處罰權進行監督、指導,實現處罰標準適用的統一。(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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