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為了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西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西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范圍包括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拆遷安置房以及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數額,并適時調整。

西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西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業主應當在辦理住宅交付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應當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情況提供給房屋登記機構。

未按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房人。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續交。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原業主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分戶賬賬面余額不足的,應當由轉讓人補交或者從房屋轉讓款中補足。

房屋滅失的,按照下列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二)公有住房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三)售后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結余的資金,按照售房比例返還業主。

西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標題:西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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